Thursday, May 26, 2011

关于钱明奇等八人房屋拆迁案@ 民法知识

——对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法院民事庭审判长罗晔、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庭审判长张俐篡改原告证据、沆瀣一气、庇护被告、枉法判案的控告©许小平律师事务所论坛 -- 法律论坛,

本案钱明奇等八人系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因抚临公路改造、京福高速公路引道工程先后两次(在同一地段)房屋被拆迁。因临川区人民政府、青云街道办事处、京福线温沙高速公路临川段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三被告)利用篡改江西省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字(2001)177号文件(以下简称省府177号文件),采取欺诈、恐吓等手段,故意压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而引起的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案。xJlK>
原告钱明奇等八人自二00四年三月十八日经由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抚州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后,抚州市中级法院出于庇护被告的目的,将本案移送至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临川区法院)作一审审理判决。对此,本案钱明奇等八人认为不妥,临川区法院与上述三被告中的临川区人民政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很难对本案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的审理判决。故在未开庭审理之前于二00四年九月十五日第一次提出:要求临川区法院依法回避审理本案的申请。二00四年十月十二日再次提出申请:要求临川区法院依法回避审理的复议申请。区法院认为,原告钱明奇等八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本院可以审理此案。驳回本案当事人钱明奇等八人的回避审请,于二00四年十月十五日开庭审理本案。pRbD\
对临川区法院不依据事实,不以法律为准绳的枉法判决,本案原告钱明奇等八人不服。于二00五年三月二十四日向抚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G_c!
临川区法院、抚州市中级法院对本案在长达二年多的一审、二审审理过程中,不依据事实,不以法律为准绳,更有甚者,执法犯法,在判决本案中恶意篡改原告举证的(“2号证据”:临川区人民政府关于京福高速公路临川段征地拆迁有关事项的通告)。偏袒庇护三被告,枉法判决本案。其主要的事实有如下几个方面。BQC's
(一)一、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的证据与事实不符。v
本案原告钱明奇等八人举证的公开张贴在拆迁户房屋现场的《临川区人民政府关于京福高速公路临川段建设工程征地拆迁有关事项的通告》被一、二审法院偷梁换柱、恶意篡改为“2002年4月28日临川区政府发出的《关于印发京福高速公路临川段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告》,偷换概念,混淆是非、枉法判案。pgn
(二)、一、二审法院均认定本案钱明奇等八人被拆迁的房屋属于抚州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而又绕开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判决本案。4+ .7
(三)、一、二审法院在庭审中已经证实被上诉人(被告)没有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质,不得实施拆迁之规定。t
被上诉人(被告)没有取得合法的房屋拆迁资格,故本案的《拆迁协议》明显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强制性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拆迁协议》属无效合同。对此,二审法院仍错误维持一审的判决。1
(四)、二审法院在庭审中已证实被上诉人(第二被告)抚州市临川区青云街道办事处非法篡改省府177号文件,将177号文件中“有关拆迁户的还建房,各级政府要安排好宅基地,统筹规划、妥善组织、大力帮助、力争使拆迁户在二00二年中秋节前乔迁新居。”这一重要的有关拆迁户安置内容被删除的事实。被上诉人(第二被告)出庭的邓武政已在二审的庭审中当庭供认不讳。对于被上诉人(被告)这一蒙骗、欺诈本案钱明奇等八人的确凿事实。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不予认定,其目的何在?!+JYErS
(五)、一、二审法院在审理本案中,将被告篡改了有关重要补偿内容的省府177号文件与原文混为一谈,在审理中不予认证、追究。xUw7)
对一、二审法院不依据事实,恶意篡改原告的重要证据,枉法判案、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提出强烈的控告,强烈要求各级司法监督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32条第三款、第五款、第八款之规定,追究审理办案人员等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吁请各有关媒体给予关注。V';
本案一审法院判决书(2004)临民初字第317号c8?V8
二审法院判决书(2005)抚民一终字第77号1-
本控告书中有关事实情况可调阅上述二个判决原始案卷。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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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元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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