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明奇制造神奇,蘑菇云分明显示刘胡兰舍身就义的形象,寓意“生的伟大,死的光荣!”
又一个即将引爆的炸弹。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分局经侦大队民警王先聪发布声明,如果中共政权不依法给他平反昭雪,他将加入中国反共抗暴义勇军的行列,成为武汉的钱明奇。
王先聪的申诉材料 (2011-05-26 20:03) 转载标签: 杂谈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处:
我是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的民警王先聪,2009年4月29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武刑终字第0017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我在办理一起非法经营案件中存在收受犯罪嫌疑人钱财并放纵犯罪的行为,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我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2011年2月24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武刑监字第5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我的申诉。由于这一案件的错误判决,导致我蒙受不白之冤,无辜入狱长达七个月,且无法回单位继续工作。作为一名公安人员,我在履职过程中忠于职责,既没有徇私枉法的动机和故意,也没有任何徇私枉法的行为。我恳请有关部门对我的案件予以重新调查、审理,查明全部事实,对此案重新作出公正的判决,
我的申诉理由如下:
一 ,2004年我所办理的吴桂萍等人非法经营一案的过程
2004年5月,我队副大队长桂珍通过其朋友举报,获悉:有一个叫“萍子”的人在非法从事卷烟生意,数额较大。当时桂珍将这一线索交我初查。后来大队长容惠萍、副大队长桂珍等人跟市局六处以及市国家安全局联系后,在六处技侦办案人员的配合下,2004年6月3日,容惠萍、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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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 报 材 料 (2011-05-26 20:44) 转载标签: 杂谈
举 报 材 料
我是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分局经侦大队民警王先聪。这是写给您的举报材料,麻烦你看完好吗?麻烦你不要再批转给那些不负责任的办案人员好吗?
感谢您,我写给您的申诉材料能够引起你的重视,我只希望由于你的重视,我“徇私枉法”的事实能得以澄清。可是事与愿违的是,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董文欣告诉我,这件事,检察长又定调了:王先聪还是构成犯罪的。所以,办案人员不去调查事实真相,还是千方百计围绕这我有罪去收集证据,而关于事实真相的材料、关于我无罪的证据都被他们藏起来。要么在询问证人的时候要别人不说、自己不记;要么其他人不小心记录了一点点,承办人董文欣在把关的时候就把这份材料扣下来,藏起来,不随卷移送。我现在把这些情况向您汇报一下:
一, 关于桂珍是否参加讯问吴桂萍,是否知道吴桂萍被抓。
证据显示:2007年9月28日,吴桂萍的笔录:
吴桂萍答:“回到办公室,一个姓秦(女)做笔录,我报的是周云的假名”。
问:你被抓做了几份笔录?
吴桂萍答:“做了一份笔录,有2至3人对我进行讯问,其中有一个姓秦的女的,姓王的,就是向小枝说是我老乡的黄陂人,在对鄢丽霞讯问,还有一个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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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对《王先聪徇私枉法案件》排除权力干涉、公正判决的 (2011-05-26 20:42) 转载标签: 杂谈
请求对《王先聪徇私枉法案件》排除权力干涉、公正判决的
情 况 反 映
尊敬的 领导:
我是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民警王先聪,2008年6月18日,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徇私枉法对我立案侦查,在连本案基本事实都没有查清的情况下,由于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杨耀杰的干预,办案单位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渎侦局长刘信凤、张毅君以及办案人董文欣等人隐藏相关证人的重要证据,2009年元月16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一审、2009年4月29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采信虚假证据和伪造证据,认定我在办理一起非法经营案件中存在收受犯罪嫌疑人钱财并放纵犯罪的行为,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我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由于这一案件的错误判决,导致曾经是连续多年优秀共产党员,优秀民警的我蒙受不白之冤,无辜入狱长达7月之久,且无法回单位继续工作。
作为一名公安民警,我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始终忠于职责,既没有任何徇私枉法的动机和故意,也没有任何徇私枉法的行为。这一年多来,我收集了很多足以认定我没有任何徇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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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据 目 录 (2011-05-26 20:40) 转载标签: 杂谈
证 据 目 录
法院判决书所列证据
王先聪收集的新证据
序号
证 据 名 称
法 院 认 定 事 实
王 先 聪 的 辩 解
序号
证据名称
证 据 内 容
证 明 案 件 事 实
1
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分局人员综合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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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事 申 诉 状 (2011-05-26 20:37) 转载标签: 杂谈
刑 事 申 诉 状
申诉人:王先聪,男,1966年4月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4196604190412。武汉市人,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民警,住本市洪山区关山二路洪山区公安分局宿舍A栋602室。户籍所在地本市东湖开发区武黄公路428号—391号101号,
联系电话:15629150602。
申诉人因“徇私枉法”一案,不服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08)硚刑初字第737号《刑事判决书》和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武刑终字第00172号《刑事判决书》、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武刑监字第5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现申诉人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据此依法提出申诉。
申诉事项:恳请贵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查明本案事实:
一,撤销(2009)武刑终字第00172号刑事判决书;
二,依法宣告申诉人无罪。
事实、理由和证据:
原审判决认定:经审理查明,2004年6月3日,武汉市公安局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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